第一百九十八章 朝、倭江华岛签约

第一百九十八章 朝、倭江华岛签约

恭亲王不敢怠慢,速将慈禧之意五百里加急传告朝鲜。

朝鲜国王李熙接告,速召闵妃,道:倭人兵临城下,清人不愿相助,我国该当如何?

闵妃道:观古知今,当思进退。一千年前,白江口一战,大唐大胜,倭国蛰伏千年之久;公元1598年,李公舜臣联合大明水军,大败倭人于露梁海峡,倭人复萎靡二百六十余年;八年之前,倭人王政复古,明治当政,师法西夷,立志维新,遂有今日之巨变。

李熙道:倭人兵临城下,是战是和,亟需定夺。

闵妃道:大清不助我,惟有和也。

李熙生父、兴宣大院君李昰应目眦尽裂,咆哮道:倭人狼子野心,和举实属引狼入室,吾即率家仆与倭决一死战。

李熙道:去岁,200倭寇犯我边境,枪杀我士兵35人,俘虏我士兵16人,掳掠我大炮36门。今日,倭兵千余,汹汹复至,清人不助,我等以何御敌?

朝鲜国王噤若寒蝉,东瀛这方亦是进退维谷,副全权办理大臣井上馨道:朝国大政,尽由闵妃掌控。此人喜阅书,历代治乱得失,若视诸掌。国家典故及列朝嘉言、善行或史乘与宝鉴所未载者,其能言之。此女八面玲珑,吾等此行,神鬼莫测!

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黑田清隆道: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有言,琉球归属未定,朝鲜之事宜应缓办,全权使节应以与彼结约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视为对云扬号事件之赔偿,不必再行苛求。

井上馨道:吾皇、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右大臣岩仓具视、内务卿大久保利通等一意和局,吾等惟有锦上添花。

1876年2月27日,朝鲜与倭国再三协商,终于江华府演武堂签订《倭朝修好条约》,文曰:大倭国与大朝鲜国素敦友谊,历有年好,今因视两国情谊未洽,欲重修旧好,以固亲睦,是以倭国政府简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黑田清隆、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井上馨诣朝鲜江华府,朝鲜国政府简判中枢府事申观浩、副总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谕旨,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倭国平等之权。嗣后两国欲表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有丝毫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规一切革除,务开扩宽弘通之法,以期永远相安。

第二款、倭国政府自今十五个月后,随时派使臣到朝鲜国京城,得亲接礼曹判书,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朝鲜国政府亦随时派使臣到倭国东京,得亲接外务卿,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亦任时宜。

第三款、嗣后两国往来公文,倭国用其国文,自今十年间别具译汉文一本。朝鲜用真文。

第四款、朝鲜国釜山草梁项立有倭国公馆,久已为两国人民通商之区。今应革除从前惯例及岁遣船等事,凭准新立条款,措办贸易事务。且朝鲜国政府须别开第五款所载之二口,准听倭国人民往来通商,就该地赁借地基,造营家屋,或侨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随其变。

第五款、京圻、忠清、全罗、庆尚、咸镜五道中,沿海择便通商之港口二处,指定地名,开口之期倭国历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鲜历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为二十个月。

第六款、嗣后倭国船只在朝鲜国沿海或遭大风,或薪粮穷竭不能达指定港口,即得入随处沿岸支港避险补缺、修缮船具、买求煤炭等,其在地方供给费用,必有船主赔偿。该处地方官民须特别加意怜恤,救援无不至,补给勿吝惜。倘两国船只在洋破坏,舟人漂至,该处地方人民即时救恤保全,并禀地方官,该官护还其本国,或交付其就近驻留本国官员。

第七款、朝鲜国沿海岛屿岩礁,从前无经审检,极为危险。准许倭国航海者随时测量海岸,审其位置深浅,编制图志,俾两国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嗣后倭国政府于朝鲜国指定各口,随时设置管理倭国商民之官,遇有两国交涉案件,会商所在地方长官办理。

第九款、两国既经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贸易,两国官吏毫无干涉,不得限制禁阻。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其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

第十款、倭国人民在朝鲜国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鲜国人民,皆归倭国官审断。如朝鲜国人民犯罪交涉倭国人民,均归朝鲜官查办。各据其国律讯断,毫无回护袒庇,务昭公平允当。

第十一款、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且并现下议立各条款中,更应补添细目,以便遵照执行。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定立。

第十二款、右十一款议定条约,以此日为两国信守遵行之始,两国政府不得复变革之,永远信遵,以敦和好矣!为此,作约书二本,两国委任大臣各钤印,互相交付,以昭凭信。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枢府事 申观浩

副官都总府副总管 尹滋承

大倭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

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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