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章 反驳

《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苏轼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所有人 兄弟姐妹们,我刚去社区回来。街道办给业委会发来《关于暂缓璞玉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替交接工作的通知》,另外一份就是北湖社区《关于暂缓开展璞玉城物业服务接管和进驻工作的意见函》,说是他们下达《督办函》、《责令整改通知书》,我们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复核验表决票方案,致使投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合法性及有效性至今无法证实,此外,前几天向他们递交的‘关于璞玉城小区盛之华物业退场顺利交接群体相冲突风险预警的函’,预定9月10日佳境物业集团进驻有爆发较大群体性冲突的风险,不利于小区平安稳定。责令业委会暂缓实施绿坡市佳境物业服务集团对璞玉城小区的物业进驻和接管工作。”

“还有一份函哈,就是《关于责令张嘉佳暂停履行璞玉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决定》,主要内容就是两湖街道办多次向我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7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已与张嘉佳谈话,要求自谈话之日起3日内,必须履行业委会主任职责,接受两湖街道办对璞玉城小区核验表决票决定。截止今日,张嘉佳仍未履行业委会主任职责,拒绝接受和配合两湖街道办对璞玉城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票活动的核验工作。依据《绿坡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经两湖街道办研究决定,暂停张嘉佳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

习意浩和任少强,刚去社区将街道办和社区的通知和街道办对张嘉佳的决定三份文件,带回小区。他们将主要内容发到业委会群里供大家讨论。

“依据《民法典》和《绿坡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属于民间自治机构,跟街道办和社区非上下级、从属关系,他们无权任免业委会成员。业委会成员罢免除非本人辞职,或通过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去留,他们无权干涉,他们这属于粗暴干涉小区业委会正常工作!”古志杰率先群里表达观点。

“这帮人假借查票事由,通知、决定和意见函其实早就拟好了,你配合他查,他也会找茬子,不让他查,更是直接粗暴,刚出的这三份文件我敢肯定地讲,很早就提前备好了,只是填个日期盖个章而已。”习意浩也是气得不得了。

“现在怎么办?已经将我的委员资格暂停了。公章是不是也要上交?”张嘉佳征询道。

“他们无权停职!为什么要上交公章?”古志杰发来语音,大声表达不满。

“是的,他们这帮人知法犯法,还有很多既不知法偏要犯法,小地方啊,就是延续惯了老做法,跟古书记说到的,粗暴干涉!”仲久远对此也是摇头无语。

“哪次面谈我们没去,哪份函我们没回复?是他们暴力执法,要查票,在全体业主代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强烈要求下,他们一直不予公开此8人信息,有没有此8人还是个问号,我们老百姓最起码得诉求都没得到满足,他们要将所有选票拿走,凭什么答应和配合他们?他们此种行径无异于强盗行为!……”张嘉佳发来一段长语音,气得哽咽起来。

“……”

最终,大家一致商定,召开临时会议,依据法律法规回函,还击、反诉,业委会正常工作继续,表达自己合理诉求、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大家速度看下,以下是刚打印出来的回复函。”第二天下午,任少强手里拿着一叠材料,分发给在座各位业委会成员,张嘉佳因在外地缺席。

《落实普通老百姓合理诉求、坚决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绿洲区两湖街道办事处、两湖街道办北湖社区:

我委已收悉你处《关于暂缓璞玉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替交接工作的通知》,以及北湖社区居委会《关于暂缓开展璞玉城物业服务接管和进驻工作的意见函》。

第一、贵处一直强硬要求我委提供选聘物业流程和表决票,我委一直尊重贵单位,所有决议和办事流程都是提前书面请求申请、批示,然而,居委会和街道办主管负责人屡次推诿、不予指导。璞玉城监委会、全体业主代表和楼栋长及热心业主一再强烈要求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公开举报人信息,贵单位一直不予公开披露此8名举报人信息,老百姓最起码的诉求和知情权都没得到满足,贵单位也不能保证所有投票业主的安全隐私情况下,还纠集各方力量给业委会施压,一定要将所有选票拿走查验,作为政府机构,如此蛮横不讲道理,毫无公信力,全体璞玉城业主们对此坚决不同意!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贵单位完全违反此法律规定。

2.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贵处未经已投票业主同意,搬走并查验选票,贵单位违反《刑法》此条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论】贵单位有指导、协助和监督业委会的义务,同样,业委会也有要求贵单位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刑法》第253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一味靠行政手段不讲道理蛮横施压,是黑恶势力的行为,广大老百姓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第二、昨日同时收到贵处《关于责令张嘉佳暂停履行璞玉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决定》。请问就因为我委主任张嘉佳同志未遵从贵处强硬无理由的行政命令,也要同贵处一样违背广大业主意愿、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违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之所以未在贵单位连续递交的《督办函》《通知》《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及《约谈通知书》中明确答复,一是璞玉城小区业委会必须遵从广大业主意愿,有损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坚决不干!二是业委会虽是民间自治组织,贵单位守不守法我们管不了,但我们必须依法依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5条第三款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以从性质上讲,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则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是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个民间性的自治组织。因此,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及其委员之间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隶属与被隶属的任何关系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也只有通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而不能直接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指手画脚,横加干涉。特别是在法律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具有调查处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权力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调查处理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这意味着,取消业委会委员的职务需要通过业主的共同决策程序来进行。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5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处无权暂停、撤销璞玉城小区业委会任何成员,所以,璞玉城监委会、业委会和广大业主一致认定,贵处昨日《关于责令张嘉佳暂停履行璞玉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决定》,不合法也不符合流程,无效作废!

第三、按照《民法典》第277条规定,社区和街道办有义务指导、协助业委会,事实上,自璞玉城小区业委会成立以来,贵单位有何指导和协助?请拿出证据,我们完全可以向国家主管单位反映贵单位渎职懒政不作为!

因广大业主们担忧和建议,为保护所有业主的人身安全,业委会从小区安定团结、保护广大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提前向区相关主管部门递交风险预警函,难道这些事情不是社区和街道办应该做的吗? 一月前盛之华物业将小区所有临时外出大门上锁,拉来上百人全副武装安保人员,在未告知和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给小区所有人制造恐慌,具体情况,贵单位难道不知道吗?为防止佳境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广大业主担心盛之华物业再次实行“白色恐怖”,我委多次求助贵单位,均得不到任何协助,迫于无奈,才提前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小区稳定、保障全体业主权益是业委会的职责,试问,提前向有关部门递交风险预警通知书,是我委职责所在,有何过错?!

贵单位作为上级指导协助单位,还是在广大业主一再地强烈要求下,才于半月前在社区召开由区政法委、街道办、社区、派出所、司法所、盛之华物业及璞玉城监委会、业委会和广大业主会议,会议刚开始,盛之华物业两位代表离席不辞而别。如此态度和表现,如果贵单位不主动去指导协助,业委会如何能跟盛之华物业协商?盛之华物业如此反应,有将贵处及以上参会单位放在眼里吗?有将广大业主放在心上吗?仅凭以上理由暂缓佳境物业公司进场和暂停我委张嘉佳同志委员一职,于法不容、于理不合,我委和广大业主坚决反对!

【请问】两次公示期内,小区党支部和监委会从未收到任何书面举报材料,如今贵单位质疑是否合法合规,请问贵单位指定安排监委会的郑兴邦,一直全程参与所有活动,究竟是何身份?贵单位如此一个不讲道理还不遵守党纪国法的基层组织机构,基层负责人辛寒先是谎报13人举报,后多次改口称8名举报者,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政府公职人员,当着2789户业主公然撒谎,如此毫无公信力,为政府抹黑,如何能指导和带领全体璞玉城小区2789户业主家庭构建和谐稳定、创建幸福平安的生活?我委是全体璞玉城业主共同推选的民间自治机构,我们必须遵纪守法,要跟所有业主讲道理。贵单位如果对的,我们坚决支持和配合,通过以上事例,贵单位又有哪一点做到合法合规?借职权之便行违规之实,如此不讲道理和有违法律法规的,我委坚决不予配合和执行!

“好,就以此材料回复街道办和社区!”习意浩作为副主任当即表态。

“挺好的,另外,我们要发动广大业主,让其知晓,并以此材料递交市纪委监察委,必须要求两湖街道办和北湖社区居委会作出合理答复,决不能纵容他们知法犯法!”古志杰放下材料,语气沉重道。

“同意”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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