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孟子曰: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不逞之徒,君父可以推刃,而何有于《春秋》!圣人之于彼乱贼者,尊逾其君,而亲逾其父乎?知君父而不知圣者有矣,未有不恤君父而恤圣者也。乃君父所以见弑者,惟无以生奸臣逆子之惧而已。法弛则不惧,刑滥则尤不惧。
刑之滥,必成乎法之弛。故虽有严威,日取其臣子束湿之,而适以成乎逆。乃立法之审,均平专一,得所归而不滥,则虽凶人之善,脱无所委,而魄褫矣。
《鸤鸠》之君子“正是四国”,专一之谓也。
立法之不审,莫大于不专。不专而滥及者怨。滥及者怨,而所宜坐者乘之而亦怨。怨则悻怒以受法,而掩其惧心。滥及者众,则必有不可以概受刑者焉。
均此滥及,而或抵法,或逸于法,则法挠。抑必使之概受法也,则且以伤恩妨义,而持法者已与分其恶。
法挠于所不得加,与夫加于所不得加而分其恶,乱臣贼子有可反之唇而终不惧矣。《春秋》之法立,而乱臣贼子帖耳戢牙以不敢动者,惟其专也。
故般、闵之弑,一归于庆父,而哀姜不与。庆父奔,而不即司寇之刑,则鲁人蒙佚贼之诛;庆父缢,而敖犹与世卿之列,则不志庆父之死,不葬闵公,法得所归,严而不贳也。若夫哀姜,非恶之首也。
淫luan之衅,在庄公既薨之后,庆父已成乎窃位之势,蛊之以树内援,弱靡而漫从之。故责哀姜者,以其不闲家而与于乱可也,遽从重而使分庆父之大恶,则庆父之恶分矣。庆父之恶分,则哀姜奔,而亦可听庆父之奔。
哀姜不绝,而庆父之嗣亦可卿也。首逆之贼,游泳于浊水之涘,而多所匿矣。且分恶于姜,姜受诛矣。姜受诛,而僖公君臣其可以得志邪?文姜从乎弑,弑夫也。哀姜闻乎弑,戕子也。母戕子,嫡戕庶,妒媢之所成,悍妇之恒也,而使与覆载不容之贼同甘心焉,僖公、季友其能恝然任此而不嫌乎?般与闵,子也;僖,亦子也。
母戕子而子遂戕母,为之名曰“讨弑君之贼”,遂无嫌焉,是则人爵重于天伦,讨逆者之逆什百于所讨者矣。故悼其薨,迎其丧,如礼以葬之。
鲁之所为,犹秉周礼,以服天下者,用此道也,而《春秋》许之。许僖公之母哀姜,而后弑君之辟专之于庆父,刑得所归,而持法者无嫌于分过,虽有凶人,能无惧哉?喙不得以反鸣,辞不得以蔓引也。
故以大法威天下者惟其审,审于法者惟其专。深文旁及而概举焉,乱臣贼子反窃法以成其逆。赵后姊弟蒙虐杀庶子之刑,骈首就戮,而王氏乃以揽汉于掌,成其篡而无忌。不审以行法,乱贼之资也,可弗慎与!
二
哀姜之薨,《春秋》悼之;齐人以归,《春秋》甚之。致其丧,正其葬,《春秋》弗夺之。氏而不姓,绝齐而怨之。然则姜不见戮,鲁人可迎归而养之乎?
曰:奚为不可也!夫姜固不得为无罪矣,《易》曰:“闲有家,悔亡。”闲而亡悔,非听家之自闲也。庆父怀窃国之奸以蛊夫人,僖公、季友力不能闲,外避以自免,寄早嫠无训之女子于巨慝之手,而以法从其后,则宗子家相无匕鬯之责,而壹以治涂人之治,治君母也。
故曰:正其本,万事理。又曰:择祸莫如轻。本莫之正,祸至而择其轻,犹君子救过之道也。
故哀姜者,生可以养,没可以合食,生不可以养,则没不可以合食。庄公之庙,岂终无与配食哉?于是而且致成风为夫人,则又《春秋》之所重讥而必夺者矣,论者扼腕于吕氏,而欲登薄后以配高帝,溃嫡妾之防,而辱先君以与妾食,不孝莫大焉。一往之论,盍折中于《春秋》!
三
《礼》曰:“诸侯不生名,灭同姓则名。”
齐灭纪,晋灭虞、虢,皆同姓。不目言其灭,而施以生名之刑,《春秋》之所重创也。
佹诸之于虞、虢,寝不甘寐,操必噬之毒以自封殖,而与周分天下。充其志,非忌不可居之名,则翦宗周如摘疣也,而尚何有于本支?宫之奇曰:“桓、庄之族何罪,而以为戮?”大奸元憝,食人不择,以灭同姓为罪名而科其罚,是犹责蛇之不能释蛙也。
诸儿不得纪,不足以表东海;佹诸不得虞、虢,不足以长西河。故王室与婚,而纪卒不免。齐桓方有事于周室,而晋若罔知,壹志以吞颔下之肉,如攫金者之见金而不见市,故《春秋》不复责焉。不复责而责之,取其狎而已矣;不复责而弗之责,敦内治焉耳。
内治之无过则哀之,特书曰“纪侯大去其国”,哀之也;内治之有过而足以亡则咎之,特书曰“虞师晋师灭下阳”,移晋之罪以咎虞也。既咎之而抑哀之,再书曰“晋人执虞公”,讳其亡而若祸在一人,犹哀之也。故充诸儿、佹诸之志,则周不能存,而《春秋》亦无资以作矣。周之所以存亡,春秋之所以兴废,莫危于纪虞之亡。
斯二灭者,天下之大故也,而暇与不仁之人治灭同姓之罪乎?卫毁以丧亡之余,志不及于天下,一旦之忿,忘其亲而贪其土,犹夫人也,则亦可以亲亲之道责夫人也。
四
文王之兴,免商诸侯于毁中,事已亟矣,乃其所及者,南尽江、汉之表,而北不逾于虞、芮,岂东诸侯之犹观望于从违,而文王割置之莫收也哉?惧夫以收之者捐之,而以抚之者贼之也。《汝坟》之诗曰:“父母孔迩。”惟迩也,而后可以为之父母。江、汉之表,纣威之所不及也,虞、芮之北迤东,纣力之所可加也。
争孤豚于猛虎之吻,幸而夺之,而豚已毙矣。拯之弗及,无已而捐之,则将重其祸而绝其归。故仁者不以爱成其不爱,知者不以一得成其终失,知量而已。
江、黄之事,管仲得之,而桓公失之,亦既皎然矣。《春秋》纪江、黄之会于前,详江、黄之灭于后,所以伸管仲之知,而显桓公之妄也。
夫以积强之楚,一旦牵帅天下以与之争于此焉,岂有他哉,所仗者义,所视者力而已。义不可以势益,力不可以旁贷,得不可以期诸非望,望不可以托于弱小。
力有余,则无所藉矣;力未有余,姑徐之而未晚也。取给于不可恃,以徼旦夕之功,宁有幸哉?
且力者非固强弱也,精用之则强,专用之则精,暇用之则有余,遽用之则不足。故孰谓谢安为不知兵者?
遣桓冲之援以孤寄之,淝上之师专斯精,示以暇则无遽也。即无已而有所资以为声援,如晋之资吴焉,可矣。
乃晋且未得志于楚,而早牵于吴,厚吴之亡,而赵鞅惋恨于莫恤,况江、黄乎?资江、黄,而中国之师恃江、黄以自懈,故陉亭之众雁行而不进。
资江、黄,则意注于江、黄,而所以劝用中国者,形其菲薄,故陈、郑交诿而不受其归师。资江、黄,则楚知中国之力莫能自壮,而倚彼所肉视之江、黄以为雄。
故屈完得以其方城、汉水,傲齐之不能攻,而齐终无以大得志于楚。故用江、黄者,失之丛也。
遗楚之轻,解诸侯之心,弛八国之力,以成于江、黄之亡,而天下之势遂莫之能挽矣。
乐毅资赵以破齐,故燕无必得之威,而折于即墨;诸葛资吴以伐魏,故东师不振,而褒斜之屡出徒劳。待非所待以失己,知者弗为也。土门之兵不出,而袁、颜之脰舌溅血于常山;朱仙之旅遽班,而香盆之父老骈死于河、汴。动之已早而失人,仁者弗忍也。
孤忠之士,愤起遐方,不揣而重用之,悬之以必救之势,动之以相倚之情,本无胶漆之心,视其亡而固不能为之奔命,死者逋者,狼狈以资敌人之笑,于是而天下以义兵为戒,帖然从彼以反戈,所固然矣。
传者曰:与是谋也,何与哉?
五
召陵之役,齐之得志于楚,未也。楚亦元德之裔,而周之封也,宁殄灭之,而后可以得志与?
虽然,以齐为得志于楚,固未也。王号未削,弦黄之师旋起,包茅之贡不以时修。故谷梁子曰:以桓公之得志于楚,为已仅矣。桓未得志于楚,而《春秋》以已成之绩纪之,然则《春秋》之所求于楚者,如是而止乎?
扬雄曰:“齐桓之时缊,而《春秋》美召陵,《春秋》达时以知权。”谓齐之求于楚者,如是而可矣。所谓时者,非谓当时诸侯之不能,而桓仅能之为愈也。
时之不能,桓独能之。君子之道,不责其所不能,而责其所能。桓公能之,而仅能乎此,尤君子之所责。故夫言时者,非幸桓之犹能乎此,而谅桓之仅能乎此也。
何言之?桓之于楚,不正其僭号之罪,则楚无由而自削其号;不数其犯夏之恶,则楚末由而辑其兵。惟桓终不期大得志,故小与之以可惩。则何也?
楚之僭号,周之贼也,楚之犯夏,郑之祸也。桓未能乎郑,而大不得于周,则欲责其僭,而周固顺之,责其犯夏。而郑不我征焉。今虽有孝子疾其父之敌,而父且昵之,则彼反挟父以相难,而先受不孝之名。
虽有友兄,人捶其弟而代之讼,弟且阴去我以党于所捶,则未有不屈者矣。以惠王为之君,以宰孔为之相,内有叔带之构,饵郑以反援于楚,而申侯之徒,操长短离合以瓦解诸侯之势,乃欲桓之大得志于楚,削其号,辑其侵凌之兵,是或缚其臂而望以扼人之吭,形碍而理不得伸,岂待问哉?僭王伐郑之罪,桓不可声;陉亭之下,桓不可战。有词不吐,欲战不能,犹且取召陵之盟以全中国之威,故《春秋》以桓之得志于楚者为可矣。
夫桓于此,其勇于义与?则尊王,大义也;存郑,至仁也。挟至仁大义以临人,假周之威,挟郑之怨,周与郑亦岂能显比于楚以相难哉?虽然,所恶于伯者,惟其假也,假仁义以恣行而无所忌惮也。有能不假而量时,忌君以养晦,顾内以图全者,则岂不独贤乎?
子曰:“齐桓公正而不谲。”以是为贤于晋文也。桓温不忌其君,西灭蜀而北伐燕,如孙绰者,犹将操清议以持其后,况君子哉?故说《春秋》者,责桓之不请命以伐楚,则过矣。请则不得伐。舜之不告而娶,义通此也。不请焉足矣,而又假挟之以为名,是与曹操之伐袁绍者均,陈琳固将反唇焉,胡屈完之独不可邪?故曰:齐桓之时缊,以伤周而恶郑也,扬雄之于此知言夫!
六
子曰:“德不孤,必有邻。”为德而虑其孤,则彷徨之念起,长短之术用,而正大之情移矣。正大之情移,其于物也未尝动而遽欲变也。物不动而使之变,则情益否而有不期之咎。且即以行于人伦,表于大义,终未正也,则齐桓之戴世子是已。王世子之会诸侯,非世子之道也。
世子郑之会诸侯,非惠王之心也。失子之道,逆父之心,世子不可以为子矣。世子出会,而王忌其成,间郑比楚以惎齐,其于世子犹仇雠也。惟位之恤而成父之仇,爱猷识理达腊之所以亡元也。世子不可以嗣周矣。
夫齐桓立乎父子道衰之世,毅然以匡彝伦为己任,岂不恤此而与于逆,以贻亡道于周乎?曰:惠王之悖,不可训也;宰孔之奸,不可裁也。浸令谏惠规孔,俾置带而立郑,固将悍愎而不从,夫是所为虑德之孤,而操长短之术以速其成也。世子虽定,而惠王之志不悛,宰孔之邪不遏,叔带之慝不戢,未旋踵而终成奔郑之乱。
不动之变与弗变均,挟长短之术以终其德,亦何济邪?是以君子居德以靖,正大以动天下之情,情动斯变,不言之福,非有争也。故以唐德宗之愎忌,舒王之怙宠,而李泌翛然一身居闲以弭大乱,况齐以诸侯之长,功在王室,控大扶小,连轸觐周,亢大义以感惠王于广厦之上,宰孔慑,叔带戢,而何忧其不济乎?
成乎郑之不子,则王亦可以不父;成乎诸侯之不臣,则王亦可以不君。乃俾楚得乘之,郑得贰之,叔带终有挟以睥睨,宰孔且怀怨而相难。惜哉!桓公之为此也!
虑德之孤,德乃孤矣。故《春秋》殊言王世子,以尊其名,示不可同会,而世子之轻,诸侯之逾,亦可见矣。然则何为而逃郑伯也?
惠王之悖,宰孔之奸,郑伯之终心乎楚,而乐乘其隙,是尤德之荑稗也。呜呼,化荑稗而养嘉谷者,其惟大人乎!正己而物正,诚以动,动而后变也。
七
理有必顺,势有必均,偏有必倾,咎有必悔。襄王不子,惟大位之是求,倚齐以制其君父,桓公歆于名之正,事之成,而不恤理之逆,势之欹也,故上激而惠王、宰孔挟楚、晋以蛊郑,下滥而襄王终以不孝开内衅以几倾其国,桓公盖未几而悔此矣。
宁母之会,却子华以怀郑伯,有鉴于周,而后管仲之言易从也。葵邱载书,首不孝之诛,冠诸树子之上,殆以是戒襄而扶其倾与?虽然,其已晚矣,徒以取媢于襄王,而成宰孔之妒也。故悔于己者,无庸惩于人。
惩于己,以不重受子华,则郑为之宾;惩于人,前已裂不孝之防,而继欲挽不孝之流,则襄王终无悛心,而宰孔反操其短。《易》曰:“不远复,无只悔。”君子之于过也,有复而无悔;悔不救败,是以君子重谋其始也。
当桓公翼戴之始,平以酌理,顺以循势,合诸侯之忱辞,匡惠王之溺志,命发王廷,建郑而远带,则王情以平,宰过不显,父子君臣取正于雍容之下,虽文王之请释炮烙者,不是过矣。惜乎,桓之不及此也。
然而《春秋》厚诛郑以伸桓,而不正首止之责,何也?不以文王之道责桓公,圣人之刑书也!
八
卓之称君,正里克之为卓臣也。奚齐之称君之子,正里克之为献公臣也。献公卒,克奔郑,未尝一日立于二孺子之庭,君臣之名胡为定邪?国人子奚齐,克固无可不子,国人君卓,克固无可不君。则君臣之名定矣。
名定则义正,义正则刑中。是以正里克之弑,而不得以出亡辞。克之君卓,惟国人之君之也;克之子奚齐,惟献公之子之也。有天下者受命于天,有国者受命于王,仕其国者受命其君,故献公之所子,克不得而弗子也。
前乎奚齐之未立,克为献公之臣矣;后乎奚齐卓之已弑,克犹为晋之臣矣。臣乎献公而刃其子,臣乎晋而戕其国之君,臣则必受命焉。受命则名不可释,名不可释而刑不可逭。故目言其弑,速即刑而弗容贷也。
若夫卓,则克固欲弗之君矣。乃君者,岂人臣之可或欲而或弗欲者邪?克之于晋也,爵位犹诏于国,田里未收于野,与事卓者比列而为大夫,晋所君,克何能弗欲君之邪?如欲弗君,则亦弗为之臣。蘧瑗之得为君子而贤于晏婴,惟其去而已。去则非臣;入而弑,则固臣也。不jie其身以求瑕于君,乱臣贼子谁则无辞,而奚但克哉!
且夫克之安忍以弑二君,推其心,岂果以为义之所必弑乎?扳亡人而立之,己居不赀之功,以长有晋政而已。方且欲长有晋政,而何辞于为晋臣也?
观其辞曰:“不有废也,君胡以兴?”而克之贼心见矣。不道之臣,不令之子,恶莫大于韪于为之名而从其欲。公子翚以惠公之志为名,曰:“隐非吾君也。”卫辄以王父之命为名,曰:“蒯瞆非吾父也。”君子亟夺其名,则气不可以作。故曰君之子,曰其君,名正而刑罚中矣。
故献公之溺bi,不可以为克分咎。《春秋》业以杀其世子目晋侯,不待贬奚齐为非子而绌卓为非君也。惠公之同恶相戕,不可以为克矜,为书曰“杀其大夫”,以明晋侯之既以大夫酬克,则不足以讨克,而非谓克之犹可贳也。祸乱相仍之国,杀之而不戢,各正其名,各服其辜,而不相蒙,当其事者为之主,则狱有所归而得所惩,以是为权衡而铢两交得。故曰:非圣人莫能修《春秋》!
九
末者,本之所生,非本之所必有也。故曰:物有本末。非有末而无本,亦非有本而即有末,互相为有而各有其有也。互相有,故未当有末,则治其本,本治而末从;各有其有,故当既有末,尤严其末,末之善败尤甚于本也。有种树者于此,勤壅共根,数加灌焉,而日剪其茎叶,以为无足理也,则岂复有本哉?
《春秋》书“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本治也;书“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弑其君卓”,末治也。
治晋侯者,一治而无可再施之治矣。迨奚齐、卓子之弑,犹追源而罪晋侯,以贷里克。是则墨胎乱次,伯夷可以弗逃;蒯瞆不孝,卫辄可以称兵矣。
晋侯之杀世嫡,不父不君,责其无人之心可也。而必其有里克之弑,以为不爽之报,然则里克者,天其假以致罚于献公乎,里克奉天诛而可弗咎矣。是孔子可假阳虎以杀季斯,亦可假季孙以逐僭八佾、窃两观之鲁君。权倒于下,不极乎大乱而不止,是故君子之已乱而敕刑也。
当其本之已凋,则急救其末以息乱,而渐向于治。若其惟本是图,本失则莫惩其后,顾奖末之乱以胜本乱之所必有,夫安得尧为君、舜为相,而后施五品之教于天下也哉?尧为君、舜为相,本大治而末从,则又无所事《春秋》之法矣。子曰:“天下有道,某不与易。”此之谓也。
十
鄙召忽于匹妇,登荀息于三忠,则奚以若是其差邪?荀息以君命奉君,召忽以己意置君也。
息有先君之命。命之不正,君任之,非息之任也。故人道莫大于受命。父子兄弟受命于天,夫妇之合受命于亲,朋友之交受命于道,五品之亲莫不有所受命,一受其命而不可改。臣之戴嗣君也,受命于先君者也,犹天命之为父子,亲命之为夫妇,道命之为朋友也。
有所命而受之,则为性。故曰“天命之谓性”。制命之原,理所自出,莫非天矣。非有所命,则己无所受。无所受而以己意置命焉,逆天者也。故人臣之恶,莫大于以己意而置君。以己意而置君,犹以己意而弑君也。
以己意而置君,亦将以己意而置父乎?逆天置命,干不祥以徼功,不得则悻悻而死之,匹妇之道矣。故召忽之死拟诸荀息,若萤之与日也。
然则张世杰、陆秀夫之立君,亦无不可乎?曰:命无所受,以道制命,若张、陆者则可矣,外有所甚逼,而内无与争也。无知受戮,小白在莒,纠在鲁,皆可君也;申生见杀,惠文在外,奚齐、卓在内,皆可君也。
桓既入,而忽犹挟纠以争,与奚齐、卓之固奉弥留之命,于是而别。子纠死,惠文不返,而齐、晋不患无君。外无压境之敌,内无必亡之恐,为人臣者,守正以奉君,固一以命为准。均之无命,则长幼序焉。
张、陆行权而召忽废正,不得以例相求矣。制臣子之命者君也。必不可得于君父则制之者,道也。
道原于天,君命之宜共者道,道即天也。知君命之符于天,可与通性命之实矣。审别于义以叙伦,则外不失物,内不失己。里克、宋襄不知此,故交陷于恶。
人伦之叙,莫大于受命。臣受命于君,朋友受命于道。受命于道,不相为命矣。受命于君,则否君之可,弼君之违,伸于命之未受,而屈于既受。
既受,则不可贰君,命即道矣。故荀息戴不正而列于三忠,而里克当弑君之辟。奚齐、卓,夺嫡者也。公子昭之于无亏,嫌于立而未有属者也。乃晋献之命可伸于荀息,命之不正,咎在命而不在受命者也。
齐桓之命不可伸于宋襄,朋友之义,美则成之,恶则违之,其生也忠告之,其没也革正之,可正而不正,则立非所立,咎在宋襄而不在齐桓。《春秋》甚宋之伐齐、闵齐受伐而予救者,以悼齐桓之无友谊也。里克以朋友之道加之于君,斯以坐无上之辟为已僭矣;宋襄以君臣之义施之于友,则自处为已贱也。相为友邦,且将继之以主中国,善不弥缝,恶不匡救,戴其乱命,守以不违,殚己之力,敝人之国,穷兵构怨以从之,不已贱乎!
贼里克而君臣之义明,恶宋襄而朋友之道正。君子之明于人伦,所由异于野人者,惟其别而已矣。故君子乐学夫《春秋》,近而正,远而不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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